1995年7月14日 成地税函发[95]13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省地税局通知要求和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地税局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统一印制了《四川省个人所
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要求对经常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发给代扣代缴责
任书。为此,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择2000户企业由各区(市)、县、分局发
给代扣代缴责任书,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联系点。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市
局分配确定的户数,选择重点单位和行业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并建
立代扣代缴制度。
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及市地税各分局要切实加强对代扣代缴工作的领
导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应于九月底前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发放给
代扣代缴单位,明确其权力、责任、义务,按统一编号,建档登记,市局将按季收集
各区(市)、县、分局联系点的代扣代缴情况。
三、各单位在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时,应按“责任书”的内容,
对代扣代缴单位进行培训、辅导,并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
四、对没有发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且又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扣
缴义务人,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五、凡已明确代扣代缴责任而未认真履行义务的一经查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单位于8月10日以前到市局所得税管理处领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
任书》,做好发放前期的准备工作。
附:1、各区、县、分局代扣代缴联系点分配情况表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
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联系点分配情况表
单 位 户数 单 位 户数
一分局 120 青白江 80
二分局 120 崇州市 80
三分局 120 邛崃市 80
锦江区 120 温江县 60
青羊区 120 大邑县 60
金牛区 120 郫 县 50
武侯区 120 金堂县 50
成华区 120 新津县 50
都江堰市 100 蒲江县 50
彭州市 100 新都县 100
双流县 100 龙泉驿 80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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