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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95]135号颁布时间:1995-07-14

     1995年7月14日 成地税函发[95]13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省地税局通知要求和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地税局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统一印制了《四川省个人所 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要求对经常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发给代扣代缴责 任书。为此,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择2000户企业由各区(市)、县、分局发 给代扣代缴责任书,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联系点。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市 局分配确定的户数,选择重点单位和行业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并建 立代扣代缴制度。   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及市地税各分局要切实加强对代扣代缴工作的领 导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应于九月底前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发放给 代扣代缴单位,明确其权力、责任、义务,按统一编号,建档登记,市局将按季收集 各区(市)、县、分局联系点的代扣代缴情况。   三、各单位在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时,应按“责任书”的内容, 对代扣代缴单位进行培训、辅导,并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   四、对没有发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且又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扣 缴义务人,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五、凡已明确代扣代缴责任而未认真履行义务的一经查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单位于8月10日以前到市局所得税管理处领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 任书》,做好发放前期的准备工作。 附:1、各区、县、分局代扣代缴联系点分配情况表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   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联系点分配情况表 单  位  户数   单  位  户数 一分局  120  青白江     80 二分局  120  崇州市     80 三分局  120  邛崃市     80 锦江区  120  温江县     60 青羊区  120  大邑县     60 金牛区  120  郫  县    50 武侯区  120  金堂县     50 成华区  120  新津县     50 都江堰市 100  蒲江县     50 彭州市  100  新都县    100 双流县  100  龙泉驿     80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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