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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成地税发(95)4号颁布时间:1995-01-04

     1995年1日4日 成地税发(95)4号   为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征管,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清理越权减免税问 题的通知》,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权仍按 国税发[1992]053号文件执行,即:凡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 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的,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原成税发[1992]79号文同时废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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