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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96)49号颁布时间:1996-04-11

     1996年4月11日 成地税函发(96)49号 现将国税发[199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国税、地税系统都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6]4号文件和国税发[ 1996]37号文件规定调整两局的征管范围。 二、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纳税人,征管范围调整后,其税负短期内原 则上不作调整。以后调整时,国税、地税两局征收机关应加强协调,做好税额的确定 工作。 三、征管范围调整中,国税局、地税局应搞好协调配合,做好交接工作,涉及有 关资料能移交的,在清理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对国税、地税两局共用的资料,部应 向对方征收机关提供情况搞好衔接,防止因征管范围的调整造成正常税款和欠税的流 失。 四、征管范围调整后,国税、地税两局在税收征管上确有困难的,可对某些税种, 在一段时间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国办发[1996]4号和国税发[1996] 37号文的规定委托对方税务机关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办理代征手续。 五、关于税收计划问题,按照国税发[1996]37号文的规定,待上级有关 精神下达后另行通知。 六、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应在四月份做好征管户的资料交接工作,五月份按 照调整后的范围征税。在此前,已协调好交换时间的,按协调意见办理。 七、征管范围调整后,国税、地税两局都应主动协助配合好对方的工作,不定期 召开协调会,经常互通情况,共同加强税收征管。 八、贯彻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分别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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