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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97)11号颁布时间:1997-01-23

     1997年1月23日 成地税函发(97)11号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6)15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 税收发票样本〉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 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十二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发票换版的同时, 按照《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的规格和内容审批印制发票。 二、各局在审批印制企业申请自拟格式的发票时,一定要严格把关,按以下条件 审批印制。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纳税纪 律好。 (二)发票使用量大,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 三、《样本》中有些发票,十二县(市)用量较少,拟由市局统一印制,并套印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统一印制的发票有: (一)四川省××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发票换票证; (二)四川省××市(地)广告业发票; (三)四川省××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检测业发票; (四)四川省××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技术交易发票; (五)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六)四川省××县(市、区)转让无形资产发票; (七)四川省××县(市、区)销售(转让)不动产发票。 四、《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要由专人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十二县(市)地税局印制发票所需用的水印纸、底纹纸和有色荧光油墨,由市局 统一组织并调拨。 (联系人:杨义漳、余茂兴,联系电话:7790486) 附:《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另发)(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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