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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6]163号颁布时间:1996-10-30

     1996年10月30日 成地税函发[1996]163号 现将川地税发[1996]099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 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建安业工程承包者取得的个人收入难以核实的,可采取附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 税,征收办法为:装修(装饰)工程按工程结算收入的1-2%的比率附征;建安工程 (不含装修工程)在0.5-1%的幅度的,按工程结算收入附征,具体附证率由各区 (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各分局在此幅度内确定。 对帐证不全或无法提供合理、真实、有效的凭证,无法核实个人收入的从事建筑 安装工程的其他人员,也可实行定额征收办法,具体征税标准由各区(市)、县地税 局,市地税各分局核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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