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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6]81号颁布时间:1996-05-17

     1996年5月17日 成地税函发[1996]81号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市税收新的增长点,各地应采取措施,切实强化个人所得税的 征收管理。值此企业开始派发一九九五年度股息、红利之际,市局强调各地应加强对 “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的征管,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清理各 自征管范围内的企业派发一九九五年度的股息、红利及内部集资、债券的利息的扣缴 情况,对于已经分红、派息而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应限期追缴, 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暂未分红、派息的企业,各地应主动上门宣 传税法,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纳税辅导,并建立代征关系,指定并督促其按税法规定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无一例外地落实源泉扣缴制度,以保证及时、足额地将属于“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款征收入库,为完成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任 务打好基础。各地应及时将征管情况上报市局,并于六月二十八日前将“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表”(略)上报所得税管理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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