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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非金属矿原矿等产品适用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川府发(96)30号颁布时间:1996-04-02

     1996年4月2日 川府发(96)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沙、石、普通粘土、方解石、冰洲石、芒硝、矿泉水、汞矿、稀土矿等品 目征收资源税。其具体适用税额:   (一)沙、石、普通粘土。包托河沙、山沙、卵石、条石、石榴子石、砚台石、 玄武石、普通粘土等,每吨征收资源税1.00元。   (二)方解石、冰洲石,每吨征收资源税3.00元。   (三)芒硝,每吨征收资源税1.00元。   (四)矿泉水,每吨征收资源税3.00元。   (五)汞矿,每吨征收资源税1.00元。   (六)稀土矿,每吨征收资源税2.00元。   二、下列资源产品适用税额:   (一)铁矿石。攀枝花白马铁矿,每吨征收资源税12.00元;其他铁矿每吨 征收资源税7.00元。   (二)铜矿石,每吨征收资源税1.40元。   (三)铅锌矿,每吨征收资源税2.50元。   (四)铝土矿,每吨征收资源税15.00元。   (五)钨矿,每吨征资源税0.50元。   (六)锑矿,每吨征收资源税0.60元。   (七)镍矿,每吨征收资源税6.50元。   (八)岩金矿,每吨征收资源税1.50元。   (九)砂金矿,每50立方米挖出量征收资源税1.40元。   三、国务院、省政府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暂缓 征收资源税。   四、征收费用   各地是否按资源税实际入库金额在有限期内提取征收经费,用于加强资源税征管, 改善地方税务机关工作条件,可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决定,报省财政 厅、省地税局备案。   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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