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在实现成都跨越式发展中进一步做好地税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0]83号颁布时间:2000-07-20
2000年7月20日 成地税发[2000]83号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实现成都跨越式发展中进一步做好地税工作的意
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将本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实现成都跨越式发展中进一步做好地税工作的意见
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实现成都跨越式发展,是中央和省、市的重大战略决策,
是成都面临的一次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乘势而上,在实现
成都跨越式发展中认真、扎实地做好地税工作,是我市地税部门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结合全市地税工作的实际,在认真抽查研究的基础上,现提出进一步做好地方税收工
作的意见。
一、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
全市地税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经济、
社会发展的精神,准确把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成都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发展的基本
思路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西部大开发,地税怎么办”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提高认
识,更新观念,找准位置,努力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西部大开发战略上来,一心一意
为全市在未来10年内构建西部战略高地、基本实现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要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我市地税收入任务能够连年超额完成,没有经济的
持续增长作基础是不可能的。要保持地方税收有充裕的税源,必须以经济的持续、健
康发展为基础。各级地税机关在大力组织收入的同时,必须增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不断培植地方税源的紧迫感,从思想上切实重视起来。
二要树立在调控经济中“有所作为”的观念,增强责任感。组织地税收入是地税
机关的首要职能,调控经济也是地税机关的重要职能。各级地税机关要认识到,在税
权相对集中的税收管理制度下,地方税务机关动用税收政策和税收服务等手段,调控
经济的空间仍然是宽广的。要“两手抓”。把税收的两大职能作用都充分发挥起来。
三要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积极研究、探索税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思路和
方法。要在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范围内,按照有利于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
利用,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利于对内、对外开放,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等原
则,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方面、创造公平税收环境方面、优化税收服务方面等全方位
地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干部开展的地税政务调研工作,要积极研
究这些课题。
四要正确处理经济与税收的关系,大力组织地税收入,为实现成都跨越式发展提
供财力支持。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力度,突出重点,深化征管改革,细化税收管理,
保证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收入计划任务。
二、坚持地方税收服务地方经济的思想,进一步用好、用足、用活各项税收优惠
政策
要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按照用好、用足、用活的原则,
从成都实际出发,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现成都跨越式发展中,除了认
真执行好国家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
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税种的《条例》、
《实施细则》中列举的税收优惠条款外,还要认真执行好下列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方面
1.为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换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
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和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
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经同
级税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2.为支持再就业工程,对到我市投资的企业,凡聘用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
60%以上的,对其从事的社区居民服务业项目,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20
0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取的经营收入,凡
月营业收入不足400元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免征当月营业税。从事个体人力
运输业务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1年;
3.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
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
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
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饮食服务获得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可免征营业税;
4.为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对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
宗教场所举办的文化活动,不论是否属旅游风景区,其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5.凡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疗养院,其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工会疗养院(所)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提供治病、防病、康复等劳务,可免征营
业税;
6.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
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自产产品的业务,了解市
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予征税;
7.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和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8.房地产开发部门将原有房屋动迁拆除,在原地或异地新建房屋,按原有房屋
使用面积给予拆迁户相等补偿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
9.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在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
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人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0.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
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对民政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
35%)的,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免征营
业税;
12.对投资我市农业、牧业、林业生产中的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
农牧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经县以上科委认定登记,报同级税务机关批准,
可免征营业税;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
和医疗用具的业务,可免征营业税;
1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3.对在我市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
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盈利企业
上述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
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4.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5.我市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品种、新
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其资助支出可
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对我市1999年10月1日以后转制的科研机构,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条件的,在200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7.对在我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
2年。对设立在我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可
比照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8.软件开发企业中科技人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列支;
9.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
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
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
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
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
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收所得税1年;
10.对安置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的企业,其安置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经县级以上
的地税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人员占原企业从
业人员总数30%以上,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1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总数的
60%,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
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12.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
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3.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
品的所得,自生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它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难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
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
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
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
重新购房的,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免或部分免
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
4.对我市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
(含3万元)以下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6.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
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
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
征个人所得税;
7.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
和洗衣费,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按合理标准取
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
得税;
8.世界银行专项贷款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联合国直接派往我国工作
和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各
国驻使馆、领事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
所得税;
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各种补贴或零用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
9.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通过民间
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免征个人所得
税;
10.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不征个人所得税。
(四)其它税种方面
1.全面落实国家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政策,对以前年度的欠税,
除税率在10%及以上项目和严重欠税者外,一般不再追收,以支持社会投资;
2.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
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
税;
3.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
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
税;
对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
值税;
4.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3年;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0年。向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
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能源建设和节能、交通运输基础建设、
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先进技术、产品出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
生态平衡、旅游业开发、高中等职业教育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免征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
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
6.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职工总人数35%以上(含35%)的福利工
厂用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7.对退耕还林的,属于农业税计税面积的,要及时核减农业税,认真解决并处
理有税无地问题。对外商利用荒山、荒坡、荒土(即生荒地)、荒水开发应税农业特
产品,自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以上各项税收减征、免征优惠政策,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程
序办理。
三、坚持依法治税,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一要加大依法治税宣传力度,改善治税环境。税收宣传要经常化,既搞好面上宣
传,更要有针对性宣传;要及时向全社会公告各项新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涉税事项;
要弘扬依法治税的先进典型,鞭笞偷逃骗税的违法行为;要重视宣传纳税人应享有的
合法权益。
二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事设岗,以
岗定责,责任到人,考核科学,做到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岗位责任制、征管户联系责任
制紧密结合,突出规范执法权限、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三个重点,建立较为
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
三要强化稽查职能,规范税收检查。要全面推行大稽查格局,促进税务稽查工作
的规范化、制度化。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地方税收年重点稽查面不高于
企业单位总数的1/3。防止多头重复检查,除总局下达的检查项目和重大偷逃税举
报外,原则上每户企业一年内只查一次。
四要努力排除对税收执法的干预。要加强向地方党政领导机关的工作汇报,求得
对税收执法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相关部门对税收
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促进党政有关部门税收行为的规范化。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扰乱税收秩序、干扰税收执法行为的发生。
四、坚持优化税收服务,进一步提高办税服务质量与效率
一要强化税收政策服务。在大力组织收入,为成都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充裕资金保
证的同时,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积极参与重大项目引进、改造的论证等各项
经济事务,为地方招商引资、企业经营、改制、重组以及破产改造等提供政策服务。
能够解释答复的,就及时答复;不能解释答复的,就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求得
及时解释答复。
二要在“窗口”单位和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首问责任制与服务承诺制。
对纳税人和来访人员。第一个被询问的税务工作人员必须为其解难答疑或指引办事的
具体地点和程序,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务实高效,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要在
“窗口”单位认真实行服务时间、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承诺,在办理一份税务登记,
受理一户纳税申报或税收减免,审核和发售发票等涉税事项的时间和质量上,对纳税
人要有一个明确的承诺,没有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首问责任制与服务承诺制
落实情况,要作为评选最佳办税服务厅、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员的重要条件之一,并
纳入目标考核。继续搞好“局领导接待日”工作,直接倾听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的
呼声,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要不断完善措施,促进地税机关思想工作作风的进一步
改进,纠正和防止“乱”、“慢”、“散”等问题,优化税收服务的软环境。全系统
要积极争创文明行业。
三要坚持科技兴税的原则,增强服务手段。要以计算机为依托,充分依靠现代信
息技术,改进征收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机制,规范管理程序,建立一个科学、规范、
高效的现代地方税收管理体系。在办好办税服务厅的基础上,要在未来几年逐步推行
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络申报等新型申报纳税方式。
四要大力开展各项培训,提高服务能力。要强化地税干部队伍的税收政策、行政
执法、现代科学技术、国际税收惯例等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同时要坚持搞
好思想政治理论、廉政建设等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
五要坚持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
内部审计、票证管理、经费管理等制度,做到责任到岗、到人。要进一步加强征管一
线的廉政建设,逐步实行在基层税务所派驻专(兼)职纪检、监察员制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