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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明电[2001]03号颁布时间:2001-01-22

     2001年1月22日 川地税明电[2001]03号   2001年屠宰税征收问题,省政府川府函[200l]29号文批复:“在农 村税费改革正式实施前,屠宰税只在收购环节征收。农民自宰自食部分不征,不得预 征,不得以任何方式搞摊派。”   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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