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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1]11号颁布时间:2001-02-08

     2001年2月8日 成地税函[2001]11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 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川财税[2000]40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 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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