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建房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0]314号颁布时间:2000-11-04
2000年11月4日 川地税函[2000]314号
眉山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合作建房”如何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的请示》
(眉地地税发(20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安排跨地区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安排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由建设单位
负责办理纳税手续和交纳税款”的规定,对以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
形式的投资项目,其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计划外的投
资项目,除按适用税率追缴税款外,还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款五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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