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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0]358号颁布时间:2000-12-31

     2000年12月31日 川地税函[2000]358号   我省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应缴纳的营业税自 2001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可委托当地稽重部门征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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