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试点企业计税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府发[1995]185号颁布时间:1995-09-29
1995年9月29日 重府发[1995]18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定的《重庆市试点企业
计税工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试行。
重庆市试点企业计税工资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有关计税工资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改组炎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进行现代企业
制度试点且正式运作的市属企业。
第三条 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必须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的
增长幅度(环比)应低于企业实现税利的增长幅度(环比),职工实发人均工资收入
的增长幅度应低于职工人均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在此原则下,由企业自
主确定提取的工资总量,自主确定发放办法。如果企业违反上述原则多提工资总量,
由考核部门从成本、费用中剔除,并扣减工资计提总量。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第四条 鉴于试点企业均属在中型企业并从今年试行计税工资办法,其计税工资
标准的最高限额,盈利企业统一定为人年均7200元以内,亏损企业为人年均54
00元以内,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实,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个别效益特别好的企业
和情况特殊确需超过以上标准的,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劳动等部门审批,可增
加20%的计税工资,准予在税前扣除。亏损企业超过标准且未经批准的,应从成本
费用中剔除。计税工资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上涨因素,每年作适当调
整。
第五条 企业计税工资包括按财务规定从成本(费用),福利费等渠道计提的工
资、奖金、各项津帖、补贴等工资性收入。
第六条 企业职工人数以在册的实发工资平均人数计算、即不包括在本企业领取
工资的停薪留职人员,承包、承租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等。
第七条 企业计提工资总量采取按月预提,年终清算、当年未提足的,以后年度
不得补提。
第八条 企业在试行计税工资办法上一年的工资结余,可继续保留在以后的年度
使用;工资超支的,由以后年度提取的工资总量自行弥补。
第九条 企业的工资发放留有余地,做到以丰补歉。
第十条 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中央在渝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