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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国家安全部 海关总署使用机动车发票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9]222号颁布时间:1999-06-07

     1999年6月7日 川国税函[1999]222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使用机动车发票问题 的通知》(国税征函[1999]16号)转发你局,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都海关等单位,实行“统一采购无偿调拨”方式下 拨车辆业务时,应直接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购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一年一票的 方式自行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都海关等单位需要购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 每年年初,将本系统当年的下拨计划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 单位机动车下拨计划,核准购领发票数量。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都海关等单位在年初报计划时,同时要报上一年下拨计划 执行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三、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都海关等单位,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 定使用、保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其用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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