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9]036号颁布时间:1999-06-01
1999年6月1日 川国税发[1999]036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代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代收费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税
务部门一项新的职责,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刻领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进一步提高对代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顾全大局,勇挑重担,加强领导,克服困难,
积极承担代收费工作。同时,要加强社会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代收费
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省局决定,代收费工作由各征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各局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代收费工作。
二、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代收费范围。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依法办事,只能代理政
府收取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允许收取的合法收费,禁止代收各种非法收费。
各地直接受理政府委托代收的合法收费要及时报省局备案。
三、加强管理,努力做好代收费工作。一要正确处理代收费与征税的关系,合理
安排力量,保证代收费工作的落实。二要根据代收费工作的特点,结合深化征管改革
和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建立,制定相应的制度,不断完善代收费管理办法,切实提高
代收费工作质量和效率。三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代收费成本。对通过正常渠道
从各级政府取得的经费,要严格按照财务经费管理规定统筹管理。四要加强对代收费
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在代收费工作中额外收费的要严肃处理。五要积极主动地向当
地党政领导汇报代收费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代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4月5日 国税发[1999]53号)(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政府为规范收费管理采取了一些有效办法,对清理整顿收费秩序起
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有的地方甚至专门成立收费机构,这与中央关于“费改税”的
方向是不相符的。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明确指出:“成立‘收费局’一事不
能办,税务部门完全可办此事。这样可以节约大量人员和费用。”根据中央领导同
志的指示精神,现将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承担代收费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代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讲政治,讲大局,讲
需要,克服各种困难,积极承担代收费工作。税务部门代各级政府收费,有利于加
快费税改革步伐,整顿收费秩序;有利于节约大量人员和费用,降低征收成本;有
利于加强对收费的监督管理。今后,凡是各级政府要求税务部门代收的合法收费,
各地税务机关都必须承担,不得推辞。
二、采取必要措施,努力做好代收费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代收费与征税的关系,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
合理安排收费力量,建立健全收费制度,周密部署收费工作。要结合收费与征税工
作的不同特点及内在联系,不断改进收费办法,切实提高收费效率,努力做好代收
费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代收费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代收费工作情况。
三、抵制非法收费,促进依法治税
各地税务机关在代收费工作中要坚决抵制代收各种非法收费,只能代理政府收
取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允许收取的合法收费。同时,要结合代收费工作,
为推进“费改税”工作献计献策。发现以费挤税甚至变相“税改费”的情况,要坚
决予以抵制,促进依法治税。
四、降低征收成本,杜绝额外收费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征收力量和经验优势开展代收费工作。在代收
费工作中要厉行节约,努力降低收费成本。对于代收费所必要的经费开支,要通过
正常渠道从各级政府取得,不得额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