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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承包、挂靠)营运车辆税收定额的通知

泸地税函[2000]80号颁布时间:2000-05-30

     2000年5月30日 泸地税函[2000]80号 我局泸地税征[1996]004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体(承包)户营运 车辆税收征管的通知》下发以来,对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组织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 作用,但在文件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为此,市局在充分调查研究 的基础上,对原有个体(承包、挂靠)特别是超长客运车辆定额进行了一定幅度的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泸州市个体(承包、挂靠)营运车辆税费定额表》印发你们,并补充如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户籍管理。所有营运车辆包括采取承包、挂靠等形式向主 管单位定期上交管理费的运输业户,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彻底摸清 家底。 二、加强交通运输业发票管理和监控。运输发票的管理可比照泸地税征[199 8]004号文件对建安发票的管理规定执行。对未设置账簿或账务核算不健全的运 输户领购发票采取限售和验旧换新制度,或采取完全由税务机关代管代开发票的办法。 各地应于今年8月15日前对已发售的运输业发票进行清理,对存量大的运输业发票 要及时收回由税务机关管理。 三、市局确定的营运车辆定额标准为市本级、江阳区、龙马潭区执行的最低定额 标准。鉴于各县(区)间经济发展不一致,在客运车辆定额上,纳溪区、泸县、合江可 按此定额为基础下调10%,叙永、古蔺可下调20%;货运车辆定额叙永、古蔺可 下调10%。各县(区)的个体营运车辆定额标准确定后须报市局备案。 四、在征收管理方式上,各地应采取县(区)税务机关直接集中征收,或委托县 (区)内某一单位集中代征,核实征税款分别划拨各乡镇所的管理方式。为加强管理, 乡镇地税所对所管辖的运输业户仍具有管理和检查权。 五、全市必须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各地应从加强管理入手,向管理要收入,不 得擅自调低税额、税率争抢税源。此类情况一经发现,市局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泸地税征[1996]004号文同 时废止。 附:《泸州市个体(承包、挂靠)营运车辆税费定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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