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0-05-01
2000年5月1日
为强化契税征管工作,公平税负,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区契税征收管理的有
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资阳地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
纳税人,均应向其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4%。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
卖、赠与、交换行为均属转移上地、房屋权属行为,均应依法申报纳税。
三、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
屋赠与,亦应依法申报纳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
契税,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
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15日内缴纳税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
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
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
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
生产的,免征: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
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
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七、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
应补纳已减征、免征的契税。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按本通
告第五条规定办理。
八、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
纳税人应据此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到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
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同时粘贴契花、
印花税票。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免税凭证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屋
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发新证,否则按擅自发证处理,由税务机关通知擅自发证部
门予以改正,并追回税款,逾期未改正的,按《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房屋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数额须与地
税部门填发的《契证》、契花减、缓、免税凭证的数额一致,并定期与契税征收机关
进行核对。
九、契税由资阳地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契税征收机关可向房产管
理、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及转移的时间、成交价格、评估及公布的
土地基准价、商品房指导价等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
十、凡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发生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单位或个
人(包括城镇职工按房改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应于2000年5月1日至
12月31日前,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房屋评估有关机关
出具的评估手续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
税务征收机关补办《契证》,补粘贴完(免)契税契花,同时查验上手契及办理有关
手续。
十一、公民持有税务征收机关颁发的《契证》和已粘贴印花税票及契花的《房屋
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
十二、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事项发生争议时,必须按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
可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拆。
十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和有权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