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办学校、幼儿园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所字[1998]222号颁布时间:1998-11-18
1998年11月18日 琼地税所字[1998]222号
陵水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私人办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陵地税所字[1998]
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
个人办学校、幼儿园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
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办学院、幼儿园,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
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按办学校、幼儿园的收入额依2%带征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