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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3]185号颁布时间:2003-05-12

     2003年5月12日 琼地税发[2003]185号   农业特产税是我省大部分乡镇政府的主体税源。农业税征收机关是农业特产税的 主体征收机关。近年来,在农业特产税征收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大 力支持农业税征收机关,依法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也都加强征管, 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农业特产税征收出现了喜人的局面,农业特产税收入快速增长。 今年1-4月份,农业特产税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6%,增收2623万元。   由于农税体制多变而且不顺,农税征管人员变动频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业特 产税征管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混乱局面。如:部分乡镇政府及乡镇干部法律意识淡薄, 越权收税而且工作作风粗暴;部分农业税征收机关及征管人员政策掌握不清、随意收 税等。此外,徇私枉法、贪污受贿、向纳税人吃拿卡要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 侵犯了纳税人的利益,败坏了政府形象,离间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加强对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征管秩序,打击违法乱纪行为,做到依法 征税,应收尽收,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农业税收征管 “十不准”来规范征管行为。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省局作出如下规定和要求:   一、农业税征收机关是农业税收的唯一合法征收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 农业税征收机关法定委托不得征税。   二、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应税产品,农业税征收机关制定的征税标准(包括计税价 格、计税产量、计税面积等)要符合实际并张榜公布,不得为了完成任务而随意提高 标准,强行征收。   三、不准将税收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征收。   四、对收购者要按应税产品的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据实征税,要按实际征税产品 的数量据实填开特产品税收外运证,不得少征税多开证,更不允许不征税而乱开证。   五、对核定征税的纳税人,在其应税产品减产、跌价或发生较大经营损失时,要 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   六、不准上路设卡征税。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加强对税源的监控管理,做到源头征 税。   七、不准滥用偷、抗税名义恐吓纳税人。偷税和抗税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要正确掌握和使用。纳税人有纳税申辩权和知情权,在征纳双方发生争议时,农业税 征收机关要详细、耐心地做好税法宣传和解释工作。在进行税收处罚时要告知纳税人 税收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八、要抓好护税、协税队伍的培训工作。护税员和协税员一律要经过业务培训, 培训合格后,挂牌上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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