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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出售天然水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6]政字第128号颁布时间:1996-04-01

     1996年4月1日 琼财税[1996]政字第128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近来一些市县反映,将河流、水库中的天然水出售给用户是否征收营业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未经加工的天然水既无所有权,又无价值,而只有使用价值。对天然水用户收取 水费,是因为销售者为供应天然水提供了劳务,而不是因为将天然水作为商品销售出 去。因此,出售未加工的天然水行为,是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服务业” 税目中“其他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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