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4]所字第433号颁布时间:1994-07-07
1994年7月7日 琼财税[1994]所字第433号
各市、县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各项费用的税前列支
标准,比照《海南省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