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莺歌海盐业分公司交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1995]所字第167颁布时间:1995-09-19
1995年9月19日 琼财税函[1995]所字第167号
海南省盐业总公司:
你公司盐企字〔1995〕105号文收悉。关于你公司下属的莺歌海盐业分公司交纳
所得税问题。据调查了解,莺歌海盐业分公司是你公司的派出分支机构,其在当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领取的是非法人营业执照,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由总公司统一购
置和核拨,资产的折旧和利息也由总公司负担,不具备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莺歌海盐业分公司
的财务收支应由你公司统一核算,在海口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申报交纳企
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