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6]所字第265号颁布时间:1996-07-08
1996年7月8日 琼财税[1996]所字第265号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56号文件精神,现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
研单位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332号《关于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这里所讲
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
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省科技厅提供具体名
单报经省财税厅审核。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国有大中型
企业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
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