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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6]所字第 156号 颁布时间:1996-04-19

     1996年4月19日 琼财税[1996]所字第 156号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 纳税地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 题通知如下。 一、账册健全,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查账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 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市)以外 地区施工,应向其所在市、县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 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 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市、县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 交税务登记证件(幅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 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 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 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 税务机关。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 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 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各市、县税 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对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一律在业务发 生地采用带征的方法,按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文规定的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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