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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二十三)

财会字[1998]7号颁布时间:1998-01-27

     1998年1月27日 财会字[1998]7号 附件二: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说明 一、关于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必要性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国十分 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同时,通过 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基本业务技能,促进了会计 基础工作的改善和提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单位 认识到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把会计基础工作与改善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等结合起来,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使会计工作逐步规范,水平稳 步提高,也使会计工作在单位经营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会计基础工作 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一些单位因为内部管理松弛而削弱了会计基础 工作,帐目混乱,财产不实,数据失真;一些单位会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造 成记帐随意,手续不清,差错严重,会计资料散失;一些单位为了掩盖真实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任意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有些会计人 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甚至为违法违 纪活动出谋划策;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影响了会计工作秩序 的正常运行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对各 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产生了极为严重的消极影响。存在上述问题, 有的是单位不重视会计基础工作造成的,有的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的,有的是单 位有意违纪造成的,同时,也存在管理乏力、督促检查不够以及制度建设不规范、不 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必须针对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切实采取措施,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1984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对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办理 会计交接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一个全面规范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规章, 对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发展, 《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会计基础工作中的一 些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予以规范。因此,在总结《会计人员工 作规则》及其他会计基础工作规章、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以下简称《规范》),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 员职业道德、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等问题作出了全面规 范,一方面为各基层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提出要求和示范,使加强 和改进会计基础工作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努力方向,以此推动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另一方面,为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会计基础工作、检查 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提供政策依据和考核标准,督促各单位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共六章一百零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规范》发布 实施后,《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二、关于制定《规范》的指导思想   (一)、以《会计法》为依据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会计工作、制定相应会计法规、规章的 基本依据。《规范》在遵循《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要求的基础上,对会计 基础工作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可以说,《规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会计 基础工作方面的内容的具体化,是《会计法》重要配套规章之一。同时,《规范》吸 收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中科学的、合理的内容,并对部分内容根据新形势的要求 作了相应充实和完善。   (二)、从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发   《规范》适用于一切有会计工作的单位,为了增强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 《规范》尽可能地适应不同类型单位的会计工作要求,只是对会计基础工作的最基本 环节作出规定,以兼顾会计工作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另一方面,根据经济管理和 会计工作的发展要求,对会计工作中正在发展的新情况从会计基础的角度作出规范, 如会计电算化等,以起积极引导作用。   (三)、突出重点,繁简兼顾   《规范》针对会计基础工作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编制会计报表等,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些环节是会计最基础的工作,也是最 容易出现不规范、甚至混乱的地方,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规定,有助于会计人员正确 掌握。而对会计基础工作中的其他问题,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 度建设等,尽管这些也是当前会计工作中迫切需要强化的问题,但由于对这些工作的 管理正在起步之中,需要在实践中探索,以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因此,《规范》只 是作出较为原则的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修订,也可以制定 单独规章。 三、关于《规范》的适用范围   《规范》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 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是对《规范》适用范围的规 定,与《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相一致。   在我国,不同地区、部门之间,不同规模、类型的单位之间,会计基础工作有一 定差别,有的差别较大,这对各单位统一执行《规范》增加了难度。为了妥善解决这 一问题,《规范》有关规定在内容上尽可能地兼顾了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同时,在 第九十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 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 部备案。"目的是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范》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各自的实 际情况,对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也是有效实施《规范》、 增强其适用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关于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会计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也是政府部门 管理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规范》第四条和第五条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 导责任和管理部门作了明确规定。基本要求是,第一,各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 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不健全或者出现混乱, 首先应当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 院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会计基础工作是 否扎实有序,直接影响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因此,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 位的一项内部管理行为,也是一项政府管理行为,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 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引导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五、关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规范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 用,同时,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 《规范》第二章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会计机构设置   《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 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 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这一原则与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 致的。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即是否能保证本单位 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一个单位既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则应当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 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以使单位的会计工作有序 进行,不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另外,为了兼顾国家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规范》规定, 事业行政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的规定。1988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九条规定:" 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 作任务相适应。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 立会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 单独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人员和经费都 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 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 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因此,《规范》要求,设置会 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 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同时,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 格和任免问题作出了规定。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不当,有的任用不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 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 组织能力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会计人员对此反映强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规范》 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共六个方面条件:一 是政治思想条件,即要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即要有会计 专业技术资格。由于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 格的要求不同,《规范》没有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哪一档次的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工作经历条件,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 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是政策业务水平条件,即熟悉国家财 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组织能力, 即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是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规范》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任免的具体程序,应当按照1985年4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贯彻 实施〈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即:国有企业、事业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提名 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任免人员 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人方可正式任免。对其他单位的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如《公司法》 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有权"聘 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 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 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会计人员配备   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是一个单位会计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配备 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规范》从最基本的要求出发,规定了两方面条 件:一是应当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是应当配备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 度,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由于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队伍 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迅速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在职会 计人员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为此,《规范》同时提出,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 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目前,财政部正在就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问题制定 专门的办法。   至于一个单位应当配备多少会计人员,有不少人建议按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确 定比例。考虑到尽管一个单位会计人员的数量与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有一定联系, 但更主要的应当取决于该单位会计工作的现代化(如会计电算化)程度和工作效率等 因素,况且,不同行业(系统)的会计工作要求不一样,很难据此确定一个各行各业 都适用的会计人数比例。因此,《规范》对此未作规定,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以 根据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四)总会计师   《规范》对设置总会计师问题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大、中型企业、事业单 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 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对于总会计师的具体任职资格, 《总会计师条例》作了具体规定。二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应当行使《总 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三是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 《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即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 管部门总会计师的任免执行《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 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 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 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的规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总会计师的任免,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单位总会计师的任 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主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 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 待遇等";《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会计工作岗位   在会计机构内部和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定人员,定岗位,明确分工,各 司其职,有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落实责任和会计人员钻研分管的业 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规范》规定了基本 原则和示范性要求:一是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 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 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二是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 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三是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 会计业务需要确定,《规范》只是提出了示范性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即:会计 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 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 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六)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 纪活动,确实存在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通同作弊的现象。在会计人员中实行 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 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也不得 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 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 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 有明确规定。   (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建立会计人 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 道德行为的有效措施。建立基层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在我国尚属空白。但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丧失原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 策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违背了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标准。有必要在建 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检查,提 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规范》专门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作出了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 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 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 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 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规范》同时要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 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 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 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八)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会计工作交 接制度的要求,《会计法》以及其他会计法规、规章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范》 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工作交接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 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应当办 理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借故不办理移交手续,或者迟迟不移交所经管的会计工作,使 正常的会计工作受到影响,这是制度上所不允许的,单位领导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 时办理移交手续。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 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 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同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 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会 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 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 料。   3.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 。其中: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 计帐簿记录一致,由于一些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面额与发行价格可能会不一致, 因此,在对这些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利(股)息等按照会计帐簿余额进行交接 的同时,应当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等)也按照有关会计帐簿记录点交清楚; 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 交人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 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 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特别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有关电 子数据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以明确责任;同 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以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4.专人负责监交。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 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 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 交,是指交接双方需要上级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 有三种情况:一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 监交的,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二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 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的,如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上级 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 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的,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领导人 借机刁难等情况。此外,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的,也 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临时工作交接。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 者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 暂时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目的 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责任。对于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 理移交的,《规范》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 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不得借 口委托他人代办交接而推脱责任。   6.移交后的责任。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六、关于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会计基础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在实 际工作中,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大一部分出现在会计核算这一环节上。 因此,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建设,对提高整个会计基础工作水平,起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范》从第三十六条至第七十二条对会计核算基础管理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是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规范。《规范》 在第三章的第一节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   1.各单位应当依法建帐。《规范》第三十六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当前 会计工作中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因此,《规范》进一步予以强调。"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有两层含义:一是依法 建帐,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 都应当按照要求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二是不具备建帐条件的,应当实行代 理记帐;只有经批准实行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等,可以暂时不建帐,但是从经营者 了解经营情况、计算经营成果的实际需要出发,暂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等也应当积极 创造条件建帐,这对改善经营管理有百益而无一害。   2.会计核算的内容。《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各单位对 发生《规范》第三十七条所列举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第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 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二,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   第三,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 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这里的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 计凭证和会计帐簿,达到以假充真的目的;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挖补或其他方法改 变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真实内容,以达到非法目的;设置帐外帐,是指在正常的会 计帐簿之外另设置一套或者多套会计帐簿,将一项经济业务的核算在不同的会计帐簿 之间采取种种手段作出不同的反映,或者将一项经济业务不通过正常的会计帐簿予以 反映,而是通过另设的会计帐簿进行核算,以达到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国家和社会公 众利益等非法目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设置帐外帐,编制虚假会计报 表等,都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允许各单位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 目。主要考虑是,随着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会计核算工作将逐步实行在 会计准则的统一规范下由基层单位自行组织的模式,基层单位对会计科目的选择和使 用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但不是说基层单位可以随意使用、甚至乱用会计科目, 应当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一是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其核算的内容应当符合包括会 计准则在内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应当能够满足编制统 一会计报表的要求,保证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同时, 对事业行政单位作为例外,即要求事业行政单位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 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以适应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在上述前提下,允许 基层单位自主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有利于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紧密结合单位的会 计工作和经营管理需要。当然,自主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要求各单位会计人员的素 质等条件必须与之相适用,因此,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的权限问题,应当按照国家的 统一规定进行。   第六,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方面,财政部已经发布了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规章,对有关问题作出 了具体规定。   第七,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实行会计 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及相应软件资料、文字资料等,应当视同会计档案进行 管理。   第八,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 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 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这样要求,既统一了会计记录的文字,也兼顾了不同语 种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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