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1〕193号颁布时间:2001-08-17
2001年8月17日 财金〔2001〕193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行为,完
善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的兼并、破产
企业债权的处置,资产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从国务院
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上报计划之日起,核销的债权转作待处置资产损失处
理,并同时停止向人民银行支付再贷款利息。
二、资产处置的整体债权计算基数为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
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等债权。资产公司对办事处进行资产处置授权时,资
产处置损失金额计算基数调整为从银行收购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等债权,不含
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
三、资产处置项目已经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
以出租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和处置小额分散呆滞贷款时,可不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但
必须采取合规的内部评估程序。
四、资产公司要严格执行资产评估和处置分离的制衡机制,所有负责资产处置的
业务部门一律不准参与资产评估工作,资产处置时的评估工作应由专职评估部门负责。
无专职评估部门的,评估工作归口资金财务部门统一负责。
五、资产公司要对债转股企业改制实行限期管理,债转股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
要在9个月内完成新公司注册登记,否则资产公司要从原停止计息之日起恢复对该企
业计息,作孳生利息处理,并积极催缴。
六、资产处置时,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
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置审查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但在资产处置专门
审核机构讨论和投票表决时,直接处置责任人不得参加。
公司副总裁和办事处副总经理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出席会议及投票表
决前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倾向性意见。公司和办事处审计与纪检、
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会议。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资产处置进行干预。
七、资产公司呆账的认定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
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
六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为呆账的不良资产仍按现有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
八、资产公司办事处应按季将批准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备案。有关报备方式和报备格式由当地办事处和当地财政专员办协商确
定。
九、资产公司报送不良资产处置计划和财务预算的时间调整为当年2月底以前
(不再报送草案)。在财政部未下达年度财务预算之前,资产公司费用支出按上年批
复费用预算的80%予以控制。资产公司应按规定时间上报财务预算,以便财政部尽
早批复。
十、资产公司办公用房的面积应控制在人均30平方米左右。对确需装修的办公
用房,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装修费用标准调整为控制在每平方米500元以内。
十一、为了维护信用秩序,惩治逃废债行为,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资
产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加大胜诉案件应收诉讼费的追讨力度。
十二、资产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存款账户和现金管理的规定,加强银行存款和
现金收支的管理,除业务需要外不得多头开立资金账户,严禁多头开立费用存款账户,
严禁业务往来中进行大额现金支出,严禁坐支现金和公款私存。
十三、从2001年起,在核定年度人员费用指标时,已按各资产公司编制人数
下达,请各资产公司尽快充实人员,以便加快做好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对聘用临时
工作人员的工资只能在核批的公司工资总额内开支。对人员不足的,可对资产采取委
托代理管理和处置等办法解决。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执行本通
知的规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