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4]69号颁布时间:1994-05-16
1994年5月16日 国办发[199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
见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 (1994年3月30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 (国发[1993]77号,以下简
称《通知》) 下发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并相应采取了一些
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盲目兴办期货市场的问题仍未完全解决。目前,我国
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期货交易所和经纪公司过多、过乱,运作很不规范;
二是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大部分属投机性质,有些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三是一些
中外合资或变相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采用各种手段,欺诈国内客户,造成大量外汇流
失;四是地下非法期货交易仍然猖獗。我国期货市场还处在试点阶段,要本着"规范
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的原则稳步发展。目前要重点清理、整
顿现有的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加强对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管理,特别是要严格控
制境外期货和金融期货交易,坚决打击各类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通知》要求,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对已经成立的期货交易所进行审核
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期货交易所。对已有的期货交易所要
重新进行审核和规范。在《通知》下达前,经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1993年12月底前已开业的交易所,要分两类进行清理。一
是大部分交易所将按批发市场进行管理,不再冠以交易所的名称,不得进行期货合约
买卖。二是对符合下述条件的少数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
下同)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证监会从严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进行标准化期
货合约交易试点。经批准进行试点的交易所,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
由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监管。
审核交易所暂按以下条件掌握:
1.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额占该交易所总交易额90%以上;
2.标准化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率月平均5%以下;
3.今年1-4月份期货合约日平均交易额1亿元以上;
4.至少具有50个会员;
5.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通讯设施完善,标准化期货合约符合国际惯例,上市品
种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形成的商品价格对国内已产生较大影响。
6.地处交通、通讯方便和金融业发达的中心城市;
7.从业人员素质较高,至少有10名从事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管理人员。
二、严格限定期货交易的范围
各交易所要以商品期货交易为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
货业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3]321号) ,对开办金融期货业务要严格控制;一律
不得开展国内股票指数和其他各类指数的期货业务;从事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期货业
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证监会另行规定,规定下发前,任何机构不得开
办该项业务。经证监会商财政部批准后,少数交易所可开展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各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已开展此项业务的不得接收新客户和
新订单,已持仓者要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平仓后即把汇出境外
的保证金调回。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期货市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汇管
理部门要紧密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善后工作。
《通知》下发前已设有期货经营机构的全国性公司,经证监会重新审核批准,可
为本系统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但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境外期货交易所
进行交易,交易品种须经证监会认可。委托境外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受托方必须
是证监会认定的交易所的结算会员。证监会将同上述交易所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期货监
管机构取得联系,进行监管合作。发生实物交割时,要按外经贸部进出口管理办法办
理。
外汇指定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国家外
汇管理局和证监会审核批准,可利用境外外汇期货业务进行套期保值,但要接受国家
外汇管理局和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三、严格审批各类期货经纪公司
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各地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重新登记注册的
期货经纪公司, 已有144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其中原注册可从事
境外期货业务的110家公司, 必须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90天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办理注销境外期货业务的变更登记手续。 除上述144家经纪公司之外,对已上报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重新登记注册的经纪公司,由证监会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在
审核期间这些经纪公司一律不得接受新客户。经证监会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期货经纪公
司,须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期货业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
得继续营业。期货经纪公司设立分公司视同设立新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报证监会审
核。对于外资、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原则上不予重新登记注册。这些公司可按法
律程序办理注销手续,或转为全资中资公司,重新申请登记注册,在未批准重新登记
注册前不得接受新客户。
党政机关开办的各类期货经纪公司,要严格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
[1993]17号) 规定办理。军队系统的期货经纪机构建议由中央军委或其授权部门进
行清理和登记注册。
四、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要进行严格控制,因业务需要参与期货交易
的要以套期保值为主,并只能从事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期货品种。亏损单位不得
从事期货买卖。盈利单位参与期货交易须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或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
主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要在财务上对用于期货交易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资金运用、
账务处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各交易所和经纪公司要定期向证监会提供客户的名单
和交易情况。
五、坚决查处各种非法期货经纪活动
凡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而擅自开展期货交易的均属非法交易,要坚
决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各类设备,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处罚,构成犯
罪的,要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登报公布。各类期货咨询机构、投资服
务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代理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已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重新登记注册
的期货经纪公司,证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天内,提出
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在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统一部署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外汇管理部门要
认真查处期货交易中的非法套汇活动。
六、加强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
为了加强对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务院证券委牵头,
有关部门参加的期货监管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研究期货市场的有关政策,搞好各
部门的协调。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配合证监会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督,指定一个部门协助证监
会进行期货市场的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等具体工作。已有证券(或期货)管理委员会或
办公室的地方, 建议可由其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各地方应在1994年6月底以前将指定
的部门函告国务院证券委。
尽快筹建全国期货协会,协助证监会搞好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对行业内发生
的各类纠纷进行调解,根据证监会授权负责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
证监会要与各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对期货风险知识的宣传,提高人们的风险
和法律意识,引导期货从业人员和客户依法从事期货交易。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