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三)
财会字[1993]11号颁布时间:1993-03-17
1993年3月17日 财会字[1993]11号
第152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银行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银行按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
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
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
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使用年数
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5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银行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
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
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
价款、残料价值和变卖残值所得收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
过失人承担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
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
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
本科目。
3.本科目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54号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银行进行各项工程,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在建工程,银行
购入的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银行发生在建工程支出或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以及工程完工补付
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银行的专利权、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企业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科目。
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
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营业收
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
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62号科目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
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
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2.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
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
应当在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3.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63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1.本科目核算银行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
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盘盈的各种资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和毁损的各种资产等,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
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
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
资产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4.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
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
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
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01号科目 活期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及信用卡存款等。
2.本科目应按存款单位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05号科目 定期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企事业单位存入的定期款项。
2.本科目应按存款单位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1号科目 活期储蓄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居民个人活期储蓄款项。
2.本科目应按居民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5号科目 定期储蓄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居民个人定期储蓄款项。
2.本科目应按居民个人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财政性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机关团体财政性的存入款项。
2.本科目应按存款单位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31号科目 向中央银行借款
1.本科目核算各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种款项。
2.本科目按借款性质设置明细帐。
第232号科目 同业存放款项
1.本科目核算银行之间日常结算往来款项,同业存入本银行的各种存款等。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33号科目 联行存放款项
1.本科目核算银行日常签发、受理联行划拨款项以及联行存放本行的各种往来
款项,即联行往来。
本行签发的"联行往来贷方凭证"或受理的"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应贷记本科目。
期末,本科目与"存放联行款项"科目应按余额较小一方科目的金额对转。本科目大于
"存放联行款项"科目的余额,即贷方余额,应计算应付利息。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同业拆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向其他银行借入的短期或临时性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入银行设置明细帐。
第242号科目 金融性公司拆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向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借入的短期或临时性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43号科目 应解汇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汇款业务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异地采购单位或个人临时
性存款和其他临时性存款。
异地汇入解付和临时性存入的款项,贷记本科目。将汇入款项解付收款人时,借
记本科目;如收款人要求将款项退汇或转汇时,借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收款单位或个人逐笔设置明细帐。
第244号科目 汇出汇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汇往外地的款项。
银行受理委托人的汇出款项,贷记本科目。如汇入银行将款项已经解付,将汇票
划回时,借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汇款单位或个人逐笔设置明细帐。
第251号科目 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银行收到的单位存入的保证金。
2.本科目应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252号科目 本票
1.本科目核算银行签发本票所吸收的款项。
银行签发本票,贷记本科目。签发本票后,应将款项划缴中央银行,借记本科目;
银行兑付本票,借记本科目。兑付本票后,向中央银行送交本票并清算资金,贷记本
科目。
2.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261号科目 应付利息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款项以及各项借款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
2.计算应付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
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存贷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62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职工未按期领取的
工资、应付暂收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其他应付
暂收的款项。银行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也在本
科目核算。
2.银行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
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63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
金、津贴、补贴。不论是否在当期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开户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
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部门及时交回财会部门,借记
"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期末,应将本期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
"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
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26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银行提取的福利费
2.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
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65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银行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营业税;(2)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应交房产税;(4)应交车
船使用税;(5)应交土地使用税;(6)应交所得税;(7)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
3.应交税金的帐务处理:
(1)"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期末银行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
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土地使用税"等税金,期末银行计算
出当期的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
科目。
(3)"应交所得税",期末银行计算出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
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银行计算出工程项目应交纳的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银行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银行与税务机构结算或
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有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66号科目 应付利润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
的投资利润。银行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其
他单位或个人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期末,银行计算出当期应支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借记"利润
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支付的利润。
第267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银行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
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2.银行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款
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提费用的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有差额时,应计入发生期的成本、费用。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71号科目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长期借款。
2.借入借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作相反分录。
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购建期内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完
工交付使用后还款期内发生的,直接计入"利息支出"帐户。
3.本科目按借款种类和单位分类设置明细帐。
第272号科目 发行债券
1.本科目核算银行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发行的金融和代理债券及应付利息。
有发行1年以下短期债券的企业,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2.本科目下设4个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2)债券溢价;(3)债券折价;(4)应计利息。
3.银行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按债券票面
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
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支付债券代理发行印刷费、宣传费及手续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现
金"等有关科目。
4.银行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
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
分期计得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
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按应计摊销的折价金额, 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
计利息)。
5.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有
关科目。
6.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银行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
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7.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数。
第273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除长期借款和发行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如应
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2.银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
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
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
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
行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
有关科目。
3.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
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
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有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进行核算。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银行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第281号科目 外汇买卖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生的各种货币之间的买卖及兑换金额。
2.买卖及兑换业务发生时,兑入的货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
兑出的货币,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在金融市场上做的外汇买卖业务须逐笔核算,每一笔业务终了,按买入和卖出的
汇率差计算损益,并结转利润科目。发生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汇兑损益"科目;
发生亏损时,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设"外币兑换"和"外汇买卖" 两个明细科目。"外汇买卖"明细科目的借
方余额反映本货币的卖出数,贷方余额为本货币的买入数。"外币兑换"明细科目期末
汇总报表时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