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二)
财会字[1998]60号颁布时间:1998-12-08
1998年12月8日 财会字[1998]60号
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
1.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
(2)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
康保险等。
(3)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人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实行进一步分类核算。
2.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除长期
工程随、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外,其他各类保险业务应按会计年度结
算损益。
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务
年度,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并确认当期损益。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
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
结算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入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1.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
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
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
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助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
险和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以备
下年度发生赠款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
计入当期损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3.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
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的准备金。长期
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责任准备金应
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4.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人待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
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 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
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寿
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
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
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检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
长期健康检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当
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长
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到示。
6.保险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
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7.总准备金,是指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总准备金应作所有
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
出入扣在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似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
通常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下年同期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