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6)财工字第384号颁布时间:1996-11-13
1996年11月13日 (96)财工字第38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保证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省反映的一些共性问题
的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征收范围仍按财政部财工字〔1996〕 289号文规定,对
独立核算的卷烟工业、烟机和烟用物资生产及烟叶复烤以外的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供
销企业征收。烟草外贸企业不属于征收范围。实行工商统算的烟草企业(集团),以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为界来划分工商环节,属于商业利润的部分,应征收烟草商业专
营利润。
二、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应按烟草商业、供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后利润的
15%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包含企业的联营分利。
三、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按季征收、按年清算。在季度终了10日内预缴,年度终了
3个月内汇算清缴。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季编制专营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于季
度终了20日前报送财政部工交司。
四、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申报、上缴方式,是采用企业就地申报、上缴,还是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集中申报、上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省烟草专卖局从有利于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征
收管理的角度具体协商确定。烟草商业专营利润要严格以“烟草专营利润收入”科目
(第222之十一款)解交中央金库,防止混库。
五、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帐务处理为:企业计算出应交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时,借
记“利润分配──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烟草商业专营利润
”科目;企业支付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时,借记“应付利润──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为增强省级烟草专卖局的调控能力,一些有能力再集中所属烟草商业企业部
分税后利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先提出申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
汇总后统一报我部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