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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十一)

财会字[1998]19号颁布时间:1998-06-10

     1998年6月10日 财会字[1998]19号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 如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的利润,贷方余额为未付利润。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如教 育费附加、罚款等。 二、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 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 修理费等。 二、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通行养护成本”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 支出数与已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已提数 的差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或本贷方余额,反映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未如为借方余 额,反映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借 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 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且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 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 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第251号科目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有发行一年期以下短期债券的单位,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 2.债券溢价; 3.债券折价; 4.应计利息。 三、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 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 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者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等发行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者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 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摊销。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或者折价 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 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与应计利息之和,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 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 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登记。 七、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 采用补偿贸易方式下引进国外设备价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企业按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时,按设备、工具、零配件等的价款以及 国外运杂费的外币金额和规定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借记“基建工程支出”、“ 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人民币借款支付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等,借记“基建工程支出”、“ 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补偿贸易方式引进的国外设备交付验收使用时,将其全部价值,借记“固定 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 归还引进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 费及缴纳的税金,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发生的 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 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 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引进的设备、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基 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 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四、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 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 “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 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贷记 本科目。如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第262号科目 住房周转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企业取得的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人的住房资金、分得的企业 职工出售或出租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支付的自管和委托代管的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交纳的部分,借记本科 目,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代交的部分,借记“应付工资”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 (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部分)、“现金”等科目;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的 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 部分,还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按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通 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已出售使用 权的住房应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六、企业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详细记录住房基金的各种来源及用途。企 业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中可用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 使用权摊销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企业用住房基金购买住房、 交纳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 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第270号科目 递延税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 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 额。 二、企业应按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借记 “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两者 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转销时, 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所得税"科目。 三、在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时,为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销时间性差异的 时期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予以转销的,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应采用应付 税款法。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所得税金额,借记 "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 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 采用债务法时,其余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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