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97)第137号颁布时间:1997-05-30
1997年5月30日 财工字(97)第137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
44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管经费管理工作,根
据财政部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 440号)第七条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管经费来源
车购费征管机构经费来源,包括交通部拨给各省(区、市)的分成资金和其
他批准可用于征管经费开支的资金。
第三条 征管经费使用原则
(一)征管经费由各级车购费征管机构按规定安排使用。
(二)征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按事业
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6∶2∶2比例提取。
(三)征管经费不足时,由征管单位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弥补。
第四条 征管经费使用范围
(一)车购费征管机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
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
(二)车购费征管机构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三)车购费征管机构专项经费,包括车辆购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公房租金等。
(四)车购费征管机构专项建设费,包括车购费征管机构办公用房建设费等
专项开支。
(五)交通部专职机构承担车购费征收管理所必需的开支。
第五条 征管人员经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同类业务内容相似机构的支出标准
确定。
第六条 车购费征管机构专项建设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程序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车购费作为政府性基金已
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车购费征管经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作为国家对使用
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相应增加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用于征管机构经费支
出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八条 车购费征管经费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省(自治区、市)交通厅
(局)于每年11月25日前编制征管经费下年度预算上报交通部,交通部于每年12
月10日前按规定汇总编制下年度征管经费支出总额预算,报经财政部批准后由交
通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部批复各使用单位的年度征管经费使用计划应抄送财政
部驻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各使用单位应向交通部报送征管经费使用年度决算报表,
交通部于年度终了后 3个月内向财政部报送汇总的车购费征管经费使用年度决算
报表,由财政部审批。预、决算报表格式附后。
第九条 各级车购费征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征管经费。
上级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征管单位有违反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除应责成其予以纠
正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 征管经费使用的日常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商交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