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95)财会字第14号颁布时间:1995-03-03
1995年3月3日 (95)财会字第14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于(93)财会字第47号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下发后,对统一企业住房基金会计核算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住房制度的进一
步深化,在执行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住房基金的核
算与管理,根据有关的财务规定,现对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 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分别在"住房周转金"、"盈余公积
——公益金"以及"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住房基金的来源以及运用均应
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
二、 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委托代管
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
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住房周转金"(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
公积金部分)、"应付工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代交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
允许在管理费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记"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应
付工资"(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部分)、"现金"等科目,企业用住房周转金支
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
支出,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 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
"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
还应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属于应由公益金负担的部分,
还应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四、 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按固
定资产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国有住房上交的出售收入,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发生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处理。
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出售的职工住房,如果原属于用公益金购买的,还应同时按已出售资产
中原用公益金支付的价值部分,借记"盈余公积-般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
——公益金"科目。
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的,企业收到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
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在提取折旧的,借记有关费用科目,
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企业应将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
核算。
企业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应将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的原价、累计折旧,以及企业职工出售、
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五、 企业所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
面的资金、取提的住房周转金、借入的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的
摊销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企业用住房基金购买住房、改造
职工住房、交纳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等,均应在"住房基金"
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可用于住房方面
的资金。
本规定如与(93)财会字第47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