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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2-08-05

     1982年8月5日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中发 〔1982〕2号文件),在全面整顿企业的工作中,切实加强企业财务会计工作, 我们针对最近企业财务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经多次同各地区、各部门讨论研究, 提出了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是反映和监督企业经济活动,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实现增产节约的有力工具。近几年来,国家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 理的同时,采取了多种措施,使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有所改进和提高。但是,从各地开 展企业财务检查的情况来看,这方面作得比较好的,还只是少数企业。多数企业程度 不同地存在着财务管理水平低,会计账目不清楚,财产、资金、成本核算不准确,以 及财政纪律松弛等问题。还有少数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违法乱纪问 题不断出现。企业要提高经济效益,离不开准确的计算和科学的分析。财务会计工作 薄弱,不仅妨碍经济核算,造成损失浪费,还会给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活 动以可乘之机。这个问题需要引起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的重视,从根本上克 服长期以来存在的轻视经营管理,忽视财务会计工作的倾向。各地区、各部门,在这 次企业整顿中,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认真整顿和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力争在两 三年内使这方面的管理水平有一个显著的提高。   一、所有企业必须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整顿,并限期达到以下要求: (1)有一套健全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和财务会计制度;(2)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政 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3)及时足额地上缴税款和利润;(4)有一套保护国 家财产完整无损的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5)建立依靠群众管家理财的制度,勤俭 办企业;(6)有健全的财会机构和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财会人员。企业主管部门和 财政部门,要按照这些要求,对经过整顿的企业,逐步检查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 要继续进行整顿。   二、建立和健全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和财务会计制度。其中包括:反映生产经营 活动的各种原始记录;原材料和工时的消耗定额,物资储备定额;物资的检验、领发 和盘点制度;财务开支的审批和领报制度;会计账簿、凭证和核算办法;成本计算规 程;经济活动分析和考核办法;以总会计师为首的分级经济核算制;财务收支计划和 会计报表。   三、认真执行国家的分配政策和有关规定。企业利润的上缴、留用办法,成本开 支范围,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标准等,都是国家分配政策的具体体现,必须统一由国 务院批准下达,或者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制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 其是,同国家的统一规定相抵触。如果认为某些具体规定需要调整、改进,可以提出 建议。但是,在国家统一修订之前,不得自行变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组织力量, 认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有关规定,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切实加以 改正。今后,遇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部有权通知所属财税部门不予执行。个别情 况需要作特殊处理的,也应当商得财政部同意。   四、保护国家财产完整无损,不受侵犯。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都是国 家财产,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加以侵犯。各项财产都应当有完整的账目记载, 有明确的使用和保管的责任制。企业领导人员、财会主管人员①和管理使用人员调动 工作时,必须向接替人员当面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并要由上一级领导人监交签证。对 关停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财产的保管、维护和处理。国家财产发生短缺损毁,必 须查明情况和原因;有关失职人员,不论是什么人,都应当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盗窃、侵吞、哄抢和破坏国家财产的犯罪分子, 则必须依法惩处。   五、加强成本(费用)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所有企业都要以尽量少的 劳动消耗和物资消耗,生产更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 开支范围和实际消耗数量,如实核算产品成本和流通费用。不准用计划成本、定额成 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准把应当列入基本建设、各项专用基金开支的费用挤 入产品成本。不准打埋伏,造假账,谎报成本。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财政部门应当如 数剔除,不予核销,并按照情节轻重,停止提取或扣减部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   六、及时足额地上交利润,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拖欠国家收入。企业必须按照国 家规定,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 并首先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一切 自销、试销、展销产品的利润,进出口产品的利润,经销议价产品的利润,贸易公司 (货栈)的利润,地方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高级宾馆和旅游企业的利润,以及各种 手续费和业务收入等,都不允许擅自留用,化大公为小公,化全民为集体。发现这类 问题时,财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立即纠正,限期补交入库。逾期不交的,可通知当地 银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天处以1‰的滞纳金。滞纳金只能从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 中开支,不得计入产品成本和流通费用。   七、加强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果。企业用于挖潜、革新、改造 方面的专用资金,要符合上级批准的技术改造规划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做到材料、 设备、资金、施工力量四落实,防止拉长基建战线。发放奖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 的统一规定执行,不许突破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限额。不许巧立名目滥发奖金、 津贴和实物。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审查企业决算时,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 开支,应当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五月三日批转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 务问题的若干规定》,收回其滥发滥支部分。   八、健全财会机构、培训财会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各 类企业的财会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尽快健全机构和配备人员。各级企业主管部门都要 单独设置财会机构,人员不足的要适当充实。现有财会人员中,凡没有经过高等、中 等财会专业学校培训的,都要进行一次业务考核。达不到中等财会专业水平的,要在 两年内分批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研究加快培训财会人员的规划,抓紧组织实施。高等、中等财会专业学校,要有计划 地扩大招收财务与会计学生名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办一些新的财会专业学校。 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抓紧培养财会人员。   九、加强群众和专业人员的财务监督。要坚持开展群众性的经济核算活动,实行 民主理财,使企业职工都来关心生产、关心收入,监督消耗,监督支出。广大财会人 员,必须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企业职工和 财会人员揭发违法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打击报复。对于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 案件,财政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逐件追查,严肃处理。财会人员知法犯法、损害 国家利益的,则要加重处分。目前财政部门正在对大中型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 企业要积极给予支持。财政驻厂员开展工作,企业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刁难和阻挠。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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