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三)
财会字[1998]26号颁布时间:1998-02-24
1998年2月24日 财会字[1998]26号
附件二: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及投资目的,对投资进行适当的分类。按
照投资的变现能力及投资目的,通常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企业应在划分短期和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再按照投资性质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
性质的投资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应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正确地确定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损益,并按规
定计提投资损失准备。
(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可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并
确定计提跌价损失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
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长期投资的减值,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企业应正确记录和反映各项投资所发生的成本和损益。对外投资的核算,
一般需要设置以下科目:
1.“短期投资”。核算企业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
的投资。在“短期投资”科目下,应按股票、债券等不同的投资性质和种类设置明
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企业持有各种长期股权性质的投资。在“长期股权
投资”科目下,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债权投资”。核算企业持有各种长期债权性质的投资,包括长期债券
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下还应设置“长期债券投资”和
“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明细科目,并在各明细科目下按长期债券或其他长期债权种类
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核算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计提的
市价低于成本的损失准备。
5.“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核算长期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
6.“应收股利”。核算投资应收的现金股利。
7.“应收利息”。核算投资应收的利息。企业持有的到期还本付息债权投资应收
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8.“投资收益”。核算企业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投资收益”科目
的期末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二、说明
(一)关于引言
本准则不涉及外币投资的折算、证券经营业务、合并会计报表以及企业合并。外
币投资的折算、证券经营业务、合并会计报表以及企业合并,将由相关会计准则规范,
不属于本准则所规范的范围。
在债务重组情况下,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其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的规定执行,但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后的会计处理,应按本准则有关短
期股权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定义
1.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
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本准则所指的投资,仅包括对外投资,如各种股票投
资、债券投资等。企业取得的为使其增值而持有的资产(不含对外投资),如存货、
固定资产等不属于本准则所指的投资。
2.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短期投资按
照投资性质可以分为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和短期其他投资。短期投资通常是
能上市流通的各种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能随时变现的投资,作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
以下两个条件:
(1)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
(2)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
短期投资的持有期间通常不超过一年,但实际持有期间已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仍
应作为短期投资,除非企业管理当局意图改变投资目的,即改短期持有为长期持有。
3.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长期投资按照投资性质可以分为长期股
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又可按照投资对象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是指
企业购入并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各种债券,如国债等;其他债权投资,是指除了长期债
券投资以外属于债权性质的投资,如委托贷款等。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
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准则所指的控制包括:
①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②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
权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
判定:
第一,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
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
权资本,D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A公司与C公司达成协议,C公司在B公司
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质上拥有B公司 7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
权,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
第二,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例如,
A公司拥有B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协议,B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A公
司派出,总经理有权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虽然只拥有B公司
45%的表决权资本,但由于B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A公司派出,A公司可以通过
其派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对B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达到对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
控制的权力,则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
第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
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
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第四,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这种情况是指,虽然
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
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实质上的控制。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准则所指
的共同控制,仅指共同控制实体,不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财产等。共同控制
实体,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实体,该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
不决定这些政策。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
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
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①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
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被投资单
位施加重大影响。
②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
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
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③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
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
位施加重大影响。
④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
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⑤其他能足以证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是指除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情况。具
体表现为:
①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不存在其他实施重
大影响的途径。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1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也无其他实施重大影
响的途径,则表明A企业对B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②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但实质上对被投资单
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例如,B企业由A企业和C企业共同投资建立,A
企业拥有B企业25%的表决权资本,C企业拥有B企业75%的表决权资本,假如A企业除
了拥有B企业25%的表决权资本外,无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
表明C企业控制B企业,A企业对B企业不具有实施重大影响的能力。又如,A企业拥有B
企业54%的表决权资本,但B企业已宣告破产,正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A企业对B企业
的控制能力受到限制,表明A企业对B企业不再具有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