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通知(三)
财会字[1998]25号颁布时间:1998-06-23
1998年6月23日 财会字[1998]25号
附件二: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应当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
计核算对象,是正确核算和反映建造合同损益的关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建造合同有
其多样性,通常,建造一项资产要签订一个合同,有时,建造数项资产只签订一个合
同,或者为建造一项资产或数项资产而同时签订一组合同。在上述情况下,对同一企
业来讲,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例如,某建造承包商同
时签订了一组建造合同,在执行合同中,有的可能盈利,有的可能亏损,如果将该组
合同单独分别核算或合并在一起核算,就会产生不同的损益。因此,为了正确核算建
造合同的损益,防止人为操纵利润,本准则对此专门作了相应的规定。一般情况下,
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或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
按本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的原则,正确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二)必须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
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
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
可靠地估计,则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
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
确认,合同成本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
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对一项建造合同而言,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
确认为当期费用。
(三)必须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
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
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
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等具有可靠的基础。
(四)必须准确计算合同成本。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及时、
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地预计。
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
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五)必须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各项经
济业务。应根据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准确、及时地登记合同发生的实际
成本、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和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
准确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预计发
生亏损,应计提损失准备。对于上述会计事项,可设置下列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1.设置“工程施工”科目(建筑安装企业使用)或“生产成本”科目(船舶等制
造企业使用),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
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
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2.设置“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
单办理结算的价款。本科目是“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的备抵科目,已向客
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款项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
“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对冲后结平。
3.设置“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应收和实际已收的进度款,预收的备料款也在本
科目核算。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应收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借方,预
收的备料款和实际收到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4.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
入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
本科目应无余额。
5.设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费
用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
本科目应无余额。
6.设置“合同预计损失”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当期确认的合
同预计损失,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在建合同计提
的损失准备,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调整“主营业
务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