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归口及决算编报问题的通知
(96)财工字第51号颁布时间:1996-04-08
1996年4月8日 (96)财工字第5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的财务管理工作,现就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归
口管理和决算编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按的现行管理体制划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主管财政机关
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确定。即,中央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为财政部,其中,原已纳入财
政管理的,仍归口原业务司局管理,原未纳入财政管理的,按其主管部门的财务归口
渠道,归口有关业务司局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财工字
〔1995〕 287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
范围的具体规定》,行使对工交口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职责。地方企业的主管财政
机关为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具体职责划分,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上下对口的原则和本
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从1996年起,勘察设计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的格式、编制要求、报送程序等,
统一由财政部布置、下达。勘察设计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税政策,认真编制年度决
算;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汇总后及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