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九)
财预字[1998]104号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财预字[1998]104号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学校按核定的预算拨付给附属单位的预算经费。对附属单位拨付的
非财政性补助资金在"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01.拨出教育事业费
02.拨出教育费附加
03.拨出其他经费
3.向所属单位拨付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拨出经费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未结转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5.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已经拨出的经费总额。年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本科目应按拨款种类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503号科目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
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2.专款支出应严格按拨款的项目或指定用途末使用、应按专款的项目设明细账,
并与"拨入专款"的明细账相匹配。
3.学校按专款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单独报账时,借记"拨入专款"(该项
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该项明细科目)。该项目如有结余,按拨款单位的规定办
理,其会计分录的处理见"拨入专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