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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九)

财预字[1998]104号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财预字[1998]104号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学校按核定的预算拨付给附属单位的预算经费。对附属单位拨付的 非财政性补助资金在"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01.拨出教育事业费 02.拨出教育费附加 03.拨出其他经费 3.向所属单位拨付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拨出经费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未结转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5.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已经拨出的经费总额。年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本科目应按拨款种类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503号科目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 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2.专款支出应严格按拨款的项目或指定用途末使用、应按专款的项目设明细账, 并与"拨入专款"的明细账相匹配。 3.学校按专款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单独报账时,借记"拨入专款"(该项 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该项明细科目)。该项目如有结余,按拨款单位的规定办 理,其会计分录的处理见"拨入专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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