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明确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协字[1999]147号颁布时间:1999-11-22
1999年11月22日 财协字[1999]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近来,不少省份和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来电、来函询问
或反映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有关政策和问题。鉴于边远贫困少数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企业规模较小,但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社会需求依
然存在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并有效地推动当地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
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事务所(西藏自治区除外)均应按照财政部财协字
[1999]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脱钩改制,并如期完成。
二、根据《公司法》关于"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的规定,改制为有
限责任事务所的,其最低注册资本可为10万元,但在改制后5年内应逐步达到30万元。?
三、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改制为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其注册会计师数量必须达
到法定条件。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应当改制为合伙事务所。改制为合伙事务所的,只
要有规定的办公场所,并符合当地工商登记的要求即可。
四、设在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县以下地区的事务所,出资人、发起人或合伙人的年
龄可以放宽到70周岁以下。
以上政策只适用于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脱钩改制的事务所,设在省会城市事务
所的脱钩改制均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
的通知》要求审核批复。
附件:适用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有关政策的地
区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