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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明确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国有资产处置确认授权单位的函

财协字[1999]65号颁布时间:1999-05-11

     1999年5月11日 财协字[1999]6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财协字[1998]2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 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有国有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 务所在脱钩改制办理工商登记时,除应出具批准文件外,还应当出具财政部门或 其授权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确认文件。文中所称“财政部 门”含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授权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指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挂靠单位内设的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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