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明确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国有资产处置确认授权单位的函
财协字[1999]65号颁布时间:1999-05-11
1999年5月11日 财协字[1999]6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财协字[1998]2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
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有国有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
务所在脱钩改制办理工商登记时,除应出具批准文件外,还应当出具财政部门或
其授权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确认文件。文中所称“财政部
门”含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授权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指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挂靠单位内设的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