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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会便[2012]4号颁布时间:2012-0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改进和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提高企业产品成本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在2011年年初将制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列入了工作计划,并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组织征求本地区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331日前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王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电话:010-6855 2527

  传真:010-6855 2528

  邮箱:wanghong@mof.gov.cn

  附件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提高企业产品成本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通信业、软件业、餐饮旅游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业企业。

  其中,工业是指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农业是指农、林、牧、渔业;商业是指批发业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他行业是指以上行业和金融业以外的行业。

  第三条 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或提供的劳务。

  产品成本是指企业为取得产品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不包括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产品成本核算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受益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方法。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支出、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产品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 产品成本构成范围

  第八条 企业在取得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能按受益原则认定的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第九条 工业企业的产品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采购成本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周转材料等从采购到入库前发生的全部支出。

  (二)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以下支出:

  1.生产部门发生的机物料消耗。

  2.生产部门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

  3.产品生产用固定资产或生产场地的折旧费、租赁费等。

  4.生产部门的办公费、水电费等。

  5.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6.产品生产用的自行开发或外购的无形资产摊销。

  7.与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税金。

  8.有关资源的使用费。

  9.弃置费用和排污费等有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支出。

  10.为购进或生产产品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11.应分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设计费,以及为制造引进产品而支付的职工技术培训费。

  12.企业按照规定可以计入产品成本的测试手段等支出。

  (三)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受益原则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

  第十一条 农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种子和种苗、饲料、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原材料、其他材料等材料支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农业机械作业费、畜力作业费、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保养修理费等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二条 商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采购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合理损耗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的进货费,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商业企业进货费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期间费用。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各种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材料、周转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和运输、装卸、整理、保管等开支、因项目分包产生的支出,以及施工人员的职工薪酬、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为订立建造承包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的,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有关建设项目建造临时设施发生的支出,应当按月摊销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等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房地产企业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工程建设的,应当比照建筑业企业将有关支出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在生产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费、中转费、港口费、起降及停机费、过路过桥费、运输人员伙食费、速遣及滞期费、各类事故损失及善后费用、车船使用税、检疫检验费、淡水费、安全救生消防费、劳动保护费、护航支出等,以及直接从事生产营运人员的职工薪酬、运输、装卸、整理、堆存等各项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六条 通信企业在生产营运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直接从事生产营运人员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网间结算支出、码号资源占用费、频率占用费等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在生产营运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从事生产营运人员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试验检验费、外购软件与服务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等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八条 餐饮、旅游企业在生产营运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直接从事生产营运人员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代收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陪同费、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等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九条 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工业企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范围。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产品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二十一条 工业企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品种法、分批法和分步法等。

  (一)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可以按照产品品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小批单件生产产品的,可以按照每批或每件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多步骤连续加工产品且管理上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可以按照每种产品及各生产步骤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企业生产经营兼有分批、分步制造等特征的,可以混合采用以上方法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产品规格繁多的,可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各种产品,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二条 农业企业可以按照生物资产的品种、成长期、批别、种(养)殖面积、与农业生活相关的劳务作业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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