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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20号颁布时间:2018-08-20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1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中小学校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附件1

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事业支出”科目的明细核算要求

中小学校对“事业支出”科目的明细核算除了遵循新制度规定外,还应当参照本规定附表1

二、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新增项目及填列方法

中小学校应当在收入费用表的“(十一)其他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食堂净收入”项目;应当在预算收入支出表的“(九)其他预算收入”项目下“其中:”后所列项目中增加“食堂净预算收入”项目。

“其中:食堂净收入”和“食堂净预算收入”两个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详见本规定“三、关于中小学校食堂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关于报表附注

中小学校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照本规定附表1的格式披露事业支出的基本情况。

三、关于中小学校食堂业务的会计处理

中小学校食堂实行独立核算或对食堂收支等主要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的,年末应当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并抵销中小学校与食堂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对中小学校报表的影响。

但是,中小学校在编制收入费用表时,应当将食堂本年收入和费用相抵后的净额并入本表“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食堂净收入”项目。如果食堂收入和费用相抵后的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中小学校在编制预算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食堂本年预算收支相抵后的净额并入本表“其他预算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食堂净预算收入”项目。如果食堂预算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

中小学校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将食堂财务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包括内部业务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食堂本年收入、费用情况。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通常情况下,中小学校应当按照附表2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五、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91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20171024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中小学校,自201911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中小学校执行新制度及《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1231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11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中小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11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11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1231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应收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这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收票据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票据”科目;将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收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账款”科目;将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

4)“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中小学校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5)“存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中小学校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6)“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7)“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中小学校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8)“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9)“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该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这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票据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票据”科目;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收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收账款”科目。

5)“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中小学校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6)“代管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原账的“代管款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了受托代理负债的内容。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对原账中“代管款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将不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根据偿还期限分别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进行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内容的核算。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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