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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6]32号颁布时间:2016-08-11

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9月5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朱琳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22

  邮箱:zhulin@mof.gov.cn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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