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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5〕12号颁布时间:2015-06-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使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促进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我们在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征求意见。请你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反馈至我部会计司。
  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频道(http://kj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下载。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戎越 张娟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 编:100820
  电 话:010-68552899 68552530
  传 真:010-68552534
  电 邮:rongyue@mof.gov.cn zhangjuan@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9日
  附件1: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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