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11]24号颁布时间:2011-07-26
黄晓辉执业会计师行(KEITH WONG CPA & CO):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54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1年7月26日至2016年7月25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54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