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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财[2008]106号颁布时间:2008-04-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现将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按规定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均须按其所在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和本人需求参加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2008年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2008年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内容

    (一)时间

    2008年5月至11月。

    (二)内容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中、初级会计人员的实际需要,2008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3.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

    4、企业会计准则

    5.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6.会计人员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

    7.根据学员需求和办学特点确定的其它培训内容

    三、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为了规范培训市场,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经对申报备案登记的培训单位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核,决定北京交通大学培训中心等25个单位(见附件)作为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培训管理等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所属单位,并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学习时间。

    (二)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需提交2006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单位统一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送发证机关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根据需要,自愿选择培训单位推荐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培训单位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附件: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附件: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xls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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