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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6-09

     2005年6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检查制度》)的 规定和当前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决定组织 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检查对象   2005年执业质量检查的重点包括:   1.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本地2003年1月1日至 2005年2月28日期间新设立的,尚未接受过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 2005年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2.小规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较少的事务所。   3.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异常变更的后任事务所及不主动报备变更情况 的事务所。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新所、小所的检查数量不得少于本年度检查事务所总数的 80%。在保证完成重点检查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对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根据《检查制度》的规定,2005年执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必要的检查内容。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原则上以抽查2005年出具报告的审计 和验资业务为主,必要时,也可追溯以前年度的业务。抽查业务的数量,应当反映会 计师事务所整体的执业质量状况,具体数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检查时间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检查的具体时间,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决定, 但均应于2005年10月31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包括相关的处理和总结工作。   (二)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本地2005年 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和确定的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格式见附件1)报中注协;10 月31日前,应当将本地2005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检查情况统计表 (格式见附件2)、处理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及移交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 件4)报中注协。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充分认识开展2005年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 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检查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协会2005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配备适当的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保障检查工作的必要经费。   (二)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重复检查。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与本地财政监督部门的联合检查,具体方 式可协商确定。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检查制度》的规定, 严格进行行业惩戒,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执业质量问题和事务所设立条 件问题,应当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四)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特别是近几年行业普遍存 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执业质量问题,及时向中注协报告。中注协将通过《检查工作 动态》、分片交流等方式沟通各地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检查中的有效做法等信息, 对各地检查中遇到的专业疑难问题提供技术援助,并派人到检查现场进行巡查、指导。 附件:1.被检查事务所名单(略)    2.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处理结果汇总表(略)    4.移交情况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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