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5日 财办会[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部门),武警部队
后勤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门:
根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规
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会计基础考试大纲》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现予发布。
附件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说明
一、本大纲由财政部制定,是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统一标准和命题依据。
二、本大纲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
26号)制定,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会计基础考试大纲、初级
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珠算(五级)考试参照中国珠算协会制定的有关鉴定标准执行。
三、本大纲主要规定考试范围、应试知识点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并对一些知识
点进行必要的解释。
四、应试人员应以考试大纲为准,在考试大纲确定的考试范围内全面掌握考试内
容;同时,应当熟悉考试内容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关规定。
附件2: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修订通过的《
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
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
企
业会计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
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
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
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
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4)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
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
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
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
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
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三、会计核算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
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
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四、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
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
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
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
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
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
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
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
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
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
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
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
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
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
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
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
记账。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
业务的中介机构。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
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
导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
业的“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
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
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
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
统一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
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
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
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
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
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
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
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
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
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
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
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
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
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
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
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
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
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
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
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
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
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
续。
2.交接的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
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
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
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六、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
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七、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规
定,以及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做好会计工作的关系;分析、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
的界限及理由,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
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
责权限;分析、归纳会计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
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
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
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
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
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
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
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
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
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
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
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
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
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
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
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
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
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
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
行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留存归档。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
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
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
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
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
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
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的
使用应符合规定。
(六)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
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
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存款账户的
使用应符合规定。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
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
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
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
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
算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
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求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三、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
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
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银行汇票的办理、承兑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
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
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支票办理要求
支票的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