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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二)

财会[2004]7号颁布时间:2004-08-18

  第五节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 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三条 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从受赠资产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 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 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 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四条 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 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 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 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 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 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 年。   第四十五条 非营利组织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六条 非营利组织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 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 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 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 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 待非营利组织开始开展业务活动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 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第六节 资产减值   第四十七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 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 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非营利组织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非营利组织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 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 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结余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 查。   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 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非营利组织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 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 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 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 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第四十九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 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   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非营利组织自行确定。   非营利组织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 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非营 利组织所在地。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 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已 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 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等,债务人死亡、失去偿付能力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对于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非营利组织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 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 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十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受赠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如由于受赠资产毁损、 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受赠资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 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受赠资产成本的部分,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 费用。   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个受赠资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受 赠资产具有类似用途,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 受赠资产,可以按受赠资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一)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   1.受赠资产陈旧过时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2.受赠资产临近过期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3.其他足以证明受赠资产实质上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下时,应当将受赠资产账面价值全额转入当期费用:   1.已霉烂变质、毁损的受赠资产;   2.已过期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3.业务活动中不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第五十一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 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 期投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一)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二)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 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 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 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 形。   第五十二条 非营利组织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 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 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 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 备。   如果非营利组织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冲回上期未限定用途净 资产,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结余处理。   第五十三条 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 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 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应当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 限,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 准备。   第三章 负 债   第五十五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业务活动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 经济利益流出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五十六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债务。   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 (含1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应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 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务, 包括: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 和预收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往来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 核算。   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指定受益人的捐赠,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三)预提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 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预提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七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务,包括长期 借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 (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 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长期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专项应付款,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拨入的专项设施建设拨 款而形成的负债。专项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于专项设施完工后予以转销。   (四)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五十八条 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十九条 以捐赠业务为主的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应按捐赠人限制存在与否分 为不受限制净资产、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一)不受限制净资产,是指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以外的其他 净资产。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未受限制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未受限制结余转入 的金额。   未受限制收入,是指除受限制捐赠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暂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暂时限制的净资产。   捐赠人的暂时性限制包括:   1.时间限制。即要求在以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捐赠资产。   2.目的限制。即要求将捐赠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比如接受捐赠的赈灾物资,在灾害尚未发生之前,就形成一项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3.时间限制和目的限制两者兼具。   例如,捐出方要求将捐赠资产进行投资以便在某一特定的期间提供收入,并且这 些收入要用于某一特定的目的。   (三)永久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永久限制的净资产。   包括:   1.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例如土地和艺术作品,接受捐赠时以专门用途、 保存和不得出售为条件;   2.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捐赠的条件是将它们进行投资以提供永久的收入。   后者来源于产生永久性捐赠基金的赠与。   第六十条 非营利组织应在限制失效期间,确认捐赠上所附的捐赠人限制的失效, 将受限制净资产转为不受限制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制失效了:   1.当规定的限制时间消逝时;   2.当捐赠资产特定目的实现时;   3.以上二者兼具时。    第六十一条 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包括业务发展基金和留本基金。   (一)业务发展基金,是指非营利组织摇拥有的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 基金。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结余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转入的资金。   其中,从暂时受限制捐赠收入转入的金额,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二)留本基金,是指捐赠出方捐入的基金,该基金的本金不能动用,只能动用 本金产生的收益。   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视作留本基金核算。   第五章 收 入   第六十二条 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取得 的收入。   例如,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民办学校的学费等。   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可以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也可以在实际 发生时时确认。   捐赠收入应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设置明细账, 进行明细核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业务收入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二)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 入。   包括咨询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出版物收入、展览收入、专项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确认。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 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 法确认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三)政府资助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政府无偿给予的各类补助,如人员 经费、办公经费。   政府资助应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政府拨入的专项 拨款,作为负债核算,不作为收入处理。   (四)投资收益,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委托贷款收益和 委托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应于实际发生时入账。   (五)其他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处置财产物资取得的净收益和银行存款取得 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六十三条 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 益的流出;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非营利组织发生的应由当期承担的费用包括基本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 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六十四条 非营利组织的基本业务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主要 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基本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社会团体利用会费开展活动发生的支出,基金会发生的资助项目支出,民 办学校发生的教学支出(如支付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等)。   非营利组织对外资助项目发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归集,待资助项目完工后按实际 发生的成本费用转入当期资助项目支出。   第六十五条 非营利组织的其他业务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 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他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举办培训活动发生的诸如租用教学设施、支付劳务费等培训费支出,出版 物发生的印刷费、稿费、审稿费、编辑费等出版费支出,等等。   第六十六条 其他支出,是指非营利因处置财产物资发生的净损失和银行借款发生 的利息支出。   其他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十七条 管理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 修理费支出等。   (一)人员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 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按工 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   非营利组织的工资应比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应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1.5%、2%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 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   (二)日常公用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耗用办公用品、专用材料和劳务 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印刷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 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招待费等。   办公费,是指非营利组织订阅书报杂志、购置或领用一般性办公用品(如钢笔、 铅笔、公文夹、订书器、电话机、档案袋、信封、账表、纸张、计算器、计算机软盘、 硒鼓等办公用品)支出。   专用材料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购置或领用不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 如胶片、录音和录像带、专用工具和仪器等。   印刷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印刷资料发生的费用。   劳务费,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支出。   物业管理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办公用房、高层设备(如高层电梯等)的物 业管理费。   交通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国内外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辆用燃料费、过 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行车安全奖励费等。   差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因工作需要开支的杂费等。   维修费,是指非营利组织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效能而开支的日常修理和维 护费用。   租赁费,是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场地、车船等的费用。   会议费,是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 会议场地租赁费等。   招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招待费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的标准开支。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 出。   包括医疗费、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助学金等。   医疗费,是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营利组织人员的医疗费支出,以及参 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   住房公积金,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比例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住房补贴,是指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支出。   补贴标准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助学金,是指给予学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等。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 生的折旧和大修理支出。   (五)其他,包括应收款项和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财产损失等。   第六十八条 非营利组织应从严掌握费用开支,并按本制度和有关税法的规定,结 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费用开支标准,报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 似机构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 非营利组织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 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章 结余及结余分配   第七十条 结余,是指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七十一条 以接受捐赠业务为主非营利组织的结余应按捐出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 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一)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除暂时受限制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以外的其他 收支结余,根据不受限制收入减去有关成本费用计算。   不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不受限制净资产。   (二)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暂时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三)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永久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第七十二条 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收支结余可以不划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 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按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的金额转入业务发展基金,按 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金额转入留本基金。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四条 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 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 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收支情况说明书的非营利组织除外)。   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 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非营利组 织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非营利组织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支出明细表;   (五)其他有关附表。    第七十七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非营利组织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收支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   (二)结余和分配情况;   (三)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 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条 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 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非营利组织名称、非营利组织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 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 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附件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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