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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会协[2004]5号颁布时间:2004-01-09

     2004年1月9日 会协[2004]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贯彻《注册会 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的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记载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诚信状况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会员诚信档案由个人会员诚信档案和团体会员诚信档案构成。分别包括个 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四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个人会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历、所在单位、执业资格、执业证书 号及取得时间等。   (二)个人会员提示信息: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因超龄或 离开事务所以外的原因年检未通过;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接受协会谈话提醒情况; 挂名、兼职、跨所执业;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 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等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三)个人会员警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处 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   第五条 团体会员诚信档案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团体会员基本信息:成立时间、名称、事务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 姓名、注册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组织形式、执业的个人会员人数、执业资格等。   (二)团体会员提示信息: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投诉且 已立案的事项;接受协会谈话提醒情况;超越批准执业范围执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 规定义务等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三)团体会员警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处 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网络开发和维护、 政策解释和培训,以及全行业诚信信息的分析、披露,并对各省级协会的会员诚信档 案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协会负责本协会所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诚信信息的归集、录入、分析、更 新、维护等。   跨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其个人会员诚信信息由分所所在地 省级协会记录、管理;其分所的诚信信息,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转总所所在地省级 协会记录、管理。   第七条 省级协会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会员出现提示信息情形的,以及依据协会职能 对会员作出惩戒或处理的,可直接将相关信息即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团体会员和个 人会员在接到民事赔偿判决、立案或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向省级协会如实提 供相应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省级协会在接到相应信息和资料之日起 5日内对数据进行更新,并保存相应的文字(或电子文档)资料。   第八条 会员诚信档案信息记录的处理规则如下:   (一)会员一年中出现三种以上(含三种)提示信息情形的,以及其提示信息涉 及事项出现最终处罚结果的,应由提示信息转为警示信息;提示信息满三年后消除相 应记录,不再保存。   (二)会员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五年、发生民事赔偿以及受行 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三年,应由警示信息转为系统永久保存,不 再显示。   (三)会员诚信档案记录至个人不再执业或机构注销时止,转为系统永久保存。   第九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充分证据证明会员诚信档案信息有误,可向省级协 会提出书面申请,协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 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会员诚信档案目前主要用于协会对会员诚信状况的监督管理,同时将创造 条件过渡到对外披露和查询。各级协会对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的管理应合理、客观、公 正;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有关管理部门需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 查、了解有关信息的,协会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诚信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各省级协会应设专人负责管理会员诚信档案,及时补充和更新会员诚信 档案信息,以保证会员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各省级协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操作程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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